有这么一条规定,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也就是以下所说的公墓,它是用来安放革命烈士以及牺牲、病故的国家干部、军人骨灰的墓园,它还是用来褒扬革命烈士,并对人民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为了加强相关管理,从而特地制订了目前这套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广州市,中央以及部队驻穗单位的,那些牺牲、病故人员,他们的骨灰能够放在公墓。
(一)革命烈士;
(二)国家干部;
(三)军人;
(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政治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户籍不在本市,特殊需要安放骨灰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如若满足本规定第二条里一至三项之规定,需要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县(团)以上主管单位的人事或者组织部门审核证明,接着直接前往公墓管理处办理手续以及存放骨灰;要是符合本条款第二条里四至七项规定的那种情况,就要由有关县(团)以上单位来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本市或者广东省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再送市民政局去核批之后才能到公墓办理手续和存放骨灰。
第四条,那骨灰楼设有三个安放区。其一区,是用来安放革命烈士骨灰的。其二区,是安放副省职,涵盖广州市副市长职,以及部队副军职以上干部,还有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骨灰的。其三区,是安放其他人员骨灰的。
第五点,骨灰盒有着这样的尺寸限制,其长度不可超出三十八公分,宽度不能超过三十公分,高度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公分。
重量不可以超过四公斤,骨灰盒的正面能够记载死者的姓名,籍贯,出生的年月,政治面目,生前所在的单位,职务以及牺牲或者病故的时间。
第六条,骨灰安放柜当中,是不允许去摆设那带有封建迷信性质的物品以及其他会对骨灰安放造成损害的物品的。不准存放那些贵重的装饰性物品。
第七条,安放在第一区的骨灰,会长期进行存放,并且免收管理费;安放在第二区的骨灰,自安放的那一日起,其安放的期限是二十年;安放在第三区的骨灰,同样自安放之日算起,安放期限为二十年,而且要由死者家属缴交管理费(因公牺牲的情况由单位负责)。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
第八条,于安放期限当中,要是家属提出领回骨灰的请求,那么凭借骨灰存放证去办理相关手续。安放的期限满了之后,由公墓管理处发出书面通知,家属应当在半年之内(家属居住在国外那个情况是在一年之内)把骨灰取出然后自行去进行处理。要是超过期限没有办理或者没有任何人来认领的骨灰,由公墓管理处作出入地深葬的相关处理。
第九条,对于过去在公墓之内土葬的坟墓,除了革命烈士墓之外,公墓管理方面不会继续出资进行维修。
第十条,为了更出色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那些安放在公墓的革命烈士,或者是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着突出贡献的人员,还有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的爱国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以及具备教育意义的遗物,是由其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来负起收集梳理、然后前往送交给公墓管理处进行保管陈列,从而提供给后人去瞻仰学习的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所颁布的《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管理暂行规定》(穗革发(1979)59号)予以废除。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