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在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有个爱新觉罗墓地,两块墓碑周围被各种杂物给堆砌起来了。这是新京报记者李飞拍摄的。家族10余人葬于朝阳三岔河村,他们起诉称承包村民侵占了墓地,还索要使用权。法院认为墓地违反殡葬法,因家族后裔10余名成员先后埋葬在此,爱新觉罗家族的四名成员就把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一块宅基地承包者告上法庭,诉求这块有着百年历史墓地的使用权,最终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求。9月30日,朝阳法院给出了一审判决,判定该墓地违背了《殡葬管理条例》,驳回了爱新觉罗家族的所有诉请。
持1951年房产证争墓地的皇族后人,所诉争的墓地,位于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前街的353号院。爱新觉罗·恒焱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这块墓地中有埋葬的努尔哈赤的第十一世孙爱新觉罗·海观,海观曾官至左都御史,位及一品,而她自己是海观的嫡孙女。并且,墓地形成于1919年,家族12位成员先后埋葬在了此地。自1952年后,随着国家土地法的制定与修订,这块土地归三岔河村集体所有。在1998年之时,三岔河村村委会把该土地承包给了该村村民陈先生。1999年,爱新觉罗家族里的成员,与陈先生私下达成了一份“协议”,此协议做出规定,要由家族来出钱将坟进行兴建,还要恢复,另外承担这片土地的承包费,陈先生负责看护墓地。后来,就是这个陈先生,在这片墓地上私自建造了百余间房屋用于出租,把墓碑放置在了租户的生活区里却不管不顾。
爱新觉罗家族的成员持有这样的看法,那就是其家族拥有着这块墓地长达百年的使用权利。基于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陈先生,要求他把墓地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在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认为兴建墓地的相关合同违背法律规定。法庭审讯阶段,四个原告展示出一份1951年由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彭真所签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该证件表明,这块墓地是以村民耕地的名义,登记在海观的四子纪叔平的名下(纪叔平即爱新觉罗纪瀛)。然而,陈先生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这块土地是村委会批准给他用作宅基地以及承包地的,所以他才是这块土地实际的使用者。朝阳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家族当中,虽有先辈之人曾经埋葬在了该地块,然而当下在这块地块之上并未发现因历史而形成的墓葬,此土地范围之内现存的坟头全部都是在1999年以及这之后迁移或者新葬才形成的。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且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作出规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要是未经批准,就不可以擅自去兴建殡葬设施;同时禁止建立以及恢复宗族墓地。
根据在1999年爱新觉罗家族成员与陈先生所签订的协议,法院认定其订立与履行均围绕着家族墓地的管理以及兴建展开,法院判定此协议因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目前,在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前街353号院内,两座墓碑隐匿于杂物之中,在破败的红砖出租房以及杂物的遮掩下显得极为突兀,两座墓碑之上均刻有“爱新觉罗”的姓氏。墓碑上空的树枝牵拉着晾晒衣服的绳子,不时会有孩子蹲在碑旁嬉戏玩耍。现场,有三四名租户,他们坐在碑旁吃饭,他们表示,在这个地方租房已经有1年多了,从来都没怎么在意过这座墓碑,“没听说过这到底是谁家的墓地呀”,表示不满地说,“这简直太不尊重我们祖先了”,原告爱新觉罗·恒焱如是说。
9月30日,在宣判的末尾阶段,法庭上的法官对被告作出明确表示,被告需要清晰地认识到,以良好态度对待他人的墓葬,这属于是基本的为人处世应有的礼仪规范,它能够体现出一个人从道德层面以及文化素养层面所具备的水准,这种行为不仅仅是针对逝者所必须予以的尊重,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对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有着积极作用,并且能够减少社会当中产生的纷争,所以被告理应正视并恰当评价自身的言语以及行为。除此之外,审理此案件的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原告依据一份被判定为无效的合同,进而要求被告拆除相关房屋并且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在法律依据方面是站不住脚的。除此之外,原告所提交的那本《土地房屋所有证》,因为是登记在纪叔平的名下,法院据此认为,登记的权利人并非是原告,并且原告没办法证明自己是涉案土地当下的权利人,本案既然是属于合同纠纷,这样一来,关于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不适宜在本案当中直接进行处理。所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过后,爱新觉罗族人宣称不同意这个判决,不过是否上诉还需要商量之后才能确定。而村民陈某对于判决结果表示极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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