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革除封建陋习,提倡厚养劣葬,积极推行节地生态殡葬,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尸体一律火化。
2、火葬后,骨灰可安葬于法定公墓或骨灰建筑内,也可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生态埋葬方式进行处置。禁止在法定公墓山以外修建坟墓,禁止修复或者新建家庭墓地。
三、禁止非法买卖土地修建坟墓。违反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销售殡葬棺木。违法者将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悼念家属提供交通、场地、乐队等殡葬服务。违法者将依法受到调查和处罚。
六、殡葬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大力推广树葬、海葬、草坪葬等节地型生态殡葬方式。对参加节约用地生态殡葬的,免收相关费用,并颁发生态殡葬证书和适当的财政补贴。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要带头推动节地生态殡葬,推动全社会参与。
8.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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