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省委、办、厅、局:
殡葬改革是一项改变习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火葬率低、葬礼奢靡、乱葬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 2003年,我省火葬率仅为8%,远远落后于全国50.6%的平均火葬率。因此,进一步加大我省殡葬改革力度,全面推进殡葬管理服务已成为紧迫而重要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快我省殡葬改革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经省政府同意,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广火葬,改革殡葬保护土地资源,革除不良殡葬习俗,倡导科学文明殡葬新风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大力提高火葬率,到2010年,火葬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加强殡葬改革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殡葬习俗改革。
(二)具体任务
1、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火葬设施,火葬率达到60%。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西双版纳州要到2006年建成覆盖全省的火葬设施。本辖区火葬设施,其中,昆明市火葬率不低于90%,其他州市火葬率不低于60%;保山市、丽江市、昭通市、文山州、德宏州、思茅地区、临沧地区要在2008年之前建成覆盖本辖区的火葬设施,火化率不低于60%。怒江州、迪庆州要在2010年前建成覆盖辖区的火葬设施,火化率不低于60%。为 50%。
2.积极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尚未建设商业墓地的县要尽快建设新的;已建商业墓地的县要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全省公益性墓地普及率达到50%。积极推广树葬、草坪埋葬等新的骨灰处理方式。发展红白会、老年协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的服务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殡仪馆为中心、殡葬服务单位协调运作的殡葬服务体系。为家属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殡仪馆建设。按照“景观环境、设备科学、管理规范”的目标,做好殡仪馆建设和改造工作,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整体景观和谐,符合具有现代殡葬服务流程。新建、改建殡仪馆,由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研究提出规划和建设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合理布局的原则。
三、推进殡葬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有利于破除封建迷信,克服乱葬陋习,节约土地,保护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改革的重要性,把推进殡葬改革纳入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加大对殡葬业的支持力度。投资。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签订从省到乡的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确保殡葬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法律制度,加强殡葬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要坚决杜绝殡葬活动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狂妄行为,杜绝乱葬之风。凡在火葬场死亡的公民均须火化(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严禁二次埋葬骨灰。公民在暂允许埋葬的地区死亡后,必须将尸体埋葬在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坟墓;严禁在墓地外修建活墓,必须在2004年6月31日前拆除、销毁;严厉打击和制止非法卖地乱葬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掘墓队、搬运队。殡葬组织;进一步规范墓地管理,严禁利用墓葬、骨灰空间进行投机等非法经营活动。坚决取缔非法墓地,加强殡葬用品管理,净化殡葬市场。
(三)加强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设立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完善殡葬管理服务机制。要认真改进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作风,加强对殡葬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殡葬法律法规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培养一支技术工人队伍。业务雄厚、作风端正、敬业精神、开拓进取的殡葬管理服务团队。

(四)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依托社区、村委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关注我省少数民族丧葬改革中出现的先进丧葬习俗和先进典型,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干部群众认识丑陋丧葬的危害风俗习惯,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做好综合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构建殡葬服务网络;积极开展殡葬习俗改革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俭的殡葬新方式。切实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监管。管理;加强对红白会、老年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没收、销毁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没收违法所得。公安部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诈骗财物、暴力阻碍殡葬工作的行为。国土资源和林业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管理。严禁乱占耕地、林地乱建坟墓。对侵占土地、林地办丧、私建坟墓的,要坚决查处乱建坟墓的,责令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陵园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殡葬用地审批程序,规范陵园用地审批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殡葬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财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机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
各地(地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定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并于3月底前报省民政厅批准2004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