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讲法律|法官提醒民众购买“连体墓”谨防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29

正如谚语所说,“安息吧”。

面对亲人的离世,

每个家庭都悲痛不已

给亲戚买墓地

其中“打通穴位”可以满足亲属的需求。

“生同床,死同墓”的朴素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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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墓地的出售有严格的限制。

请勿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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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

全国许多地方的法院都受理了多起墓地买卖纠纷案件。

他们大多通过投资公司购买墓地。

但这与国家规定相冲突。

最终该合同被裁定无效。

法官表示,虽然墓地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实质合同,但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明令禁止或限制墓地买卖,墓地只能购买自用,禁止炒卖墓地。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连座墓”买卖合同被裁定无效

郑先生家住厦门市思明区,经一家投资公司的介绍,他决定委托该公司向某墓地管理单位购买20座“连墓式”骨灰龛(墓地)。

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全先生的身上,2019年,他与另一家投资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了另一处墓地和10座“连墓”(墓地)。

全先生签订的委托合同包括:全先生所购墓穴的具体位置,墓穴类型均为单人豪华长寿型,面积为3.6平方米,相邻,单人墓穴价格为11900元,需支付10%的定金。

但签订协议、支付定金后,郑某、全某并未真正收到交付的墓地。随后,他们收到民政局消息,根据国家有关公墓管理和殡葬规定,交付墓地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购买,他们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应属无效,于是将此事诉至法院。两家投资公司均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墓地不得预售、炒卖,购买需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等,且只能预售给老年人、重症患者、遗属配偶自用。郑某、全某虽然自愿与两家投资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合同,但墓地买卖应当遵守国家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目前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与国家管理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合同。两家投资公司应当清楚自己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两家投资公司均未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依法举证、质证的权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两家投资公司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最后,

法院判决两家投资公司

分别返回 Zheng 和 Quan

记者观察

政府法规禁止墓地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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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墓一般分为商业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商业公墓面向全社会开放,提供骨灰、遗骸的有偿安葬服务;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骸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公墓,只对本村居民开放。

法官提醒,商业墓地具有公益性、特殊对象、特殊经营主体等属性,因此,禁止炒卖已成为墓地管理的一项规定,墓地经营者除预售给老年人、重症患者、遗属配偶保证自用外,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销售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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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商业公墓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购买者购买商业公墓,仅获得公墓的租赁权。购买价款包括租用墓穴的费用、建造墓穴的费用、安葬费用、墓穴管理费用等。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到期后需与墓地管理者续租,并缴纳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因此,商业公墓并不存在所谓的“永久墓权”。

法官声明:

买卖墓地要注意很多事情

在我国,墓地买卖合同纠纷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民族风俗,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政府已出台关于墓地管理和使用的措施。因此,买家在购买墓地前应做充分的功课,避免合同无效。

例如,实践中,一些墓地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购买者应提前咨询墓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了解墓地经营者是否有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如果发现墓地违规经营,购买者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实践中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对购买者的资质、地域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购买者也需提前向民政部门咨询是否可以跨地区购买墓地,避免合同无效。

此外,如果墓地经营者违约,或者因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效,购买者想要拿回钱,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